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五条 学生应当秉承“笃学、诚信、求实、创新”的校训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六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等;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学院制定《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激励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学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否则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院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真实、完整的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暂行办法》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课程学习及升级、试读、留级等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学院制定《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督促学生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并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相关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真实记录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学院开设其他专业有兴趣且具备专长或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按照学院规定申请转学。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原则上应在学院规定的3年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不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特殊情况。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规定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只限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二十五条 新生、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予以退学处理:
(一)留级一次后,经成绩考核仍应留级者;
(二)学生无特殊情况(如创业、应征入伍等)超过其学制年限一年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以申请一次课程补考(补做实习报告等)或重修,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超过两年没有提出申请者,或者返校参加考试但成绩不合格者,不再发放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对此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注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在校修业一学年以上因故而退学)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如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院推行院务公开,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多渠道地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学生社团组织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主要渠道。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坚持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院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批手续及相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外出租房居住、不得使用违禁电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定期开展各类学生评优活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学院对学生的评优、表彰奖励,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经济帮扶,完善“奖、助、贷、勤、补、免”等多元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坚持资助与育人并举,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院纪院规的学生,学院根据其违反情节、过错程度和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以下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七)违反学院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以及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学生享有的陈述与申辩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一律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书。处理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可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在处分期内学生悔过表现较好的,到期后可以解除。学生处分解除后,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要按照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处理与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的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至少一名法律专业教师)、学生代表及学院法律顾问共同组成,在特别需要时,也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时,应听取学生本人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或遇其他特殊情形的,不能在此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六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或暂缓执行的,应向学院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暂缓执行的复查书面意见,做出处理处分的部门重新予以研究后,再由院长办公会或专门的会议作出复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以区别不同情形: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应予以维持;
(二)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或作出的决定与上位法相矛盾的,应予以撤销或重新作出决定;
(三)事实认定清楚,但情节认定有误、定性不准确,或适用依据不恰当的,应予以变更处分或重新作出决定;
(四)违反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求按规定程序予以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学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以外的学院相关规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
第六十六条 对在学院接受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皖审院﹝2005﹞3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