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管理工作,保证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透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受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采取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校规校纪为依据。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室。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办公室、教务处、系党总支、纪检监察室、团委、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至少一名法律专业教师)、学生代表(一般为院学生会主席)及学院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和学生申诉受理部门。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
(一)受理学生对本人处理的申诉;
(二)对学院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三)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本人;
(五)对学生提出改变处分决定的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学生如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必须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事件事实、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作为附件送交。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或遇其他特殊情形的,不能在此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听取学生本人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采取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意见或书面方式进行调查等方式复查时,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至少有2人参加。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或暂缓执行的,应向学院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暂缓执行的复查书面意见,做出处分的部门重新予以研究后,再由专门的会议或院长办公会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以区别不同情形: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应予以维持;
(二)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或作出的决定与上位法相矛盾的,应予以撤销或重新作出决定;
(三)事实认定清楚,但情节认定有误、定性不准确,或适用依据不恰当的,应予以变更处分或重新作出决定;
(四)违反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求按规定程序予以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大于或等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对于所作出的决定,赞成的人数大于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各种处置方式及结果,由所在系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