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以及在校外参加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院纪院规的学生,学院要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以下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院纪院规情节轻微的,可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进行违纪预警教育。如确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对照处分内容,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二章 处分内容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七)违反学院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以及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印制、出版非法刊物,张贴、散发违反法律、法规和有悖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通过网络传播不良信息,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邪教和封建迷信等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国家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上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谣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处以警告、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司法机关处以刑法或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聚众斗殴,未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邀约院外人员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参与传销或校园贷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或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案值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
3.案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非法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打砸宿舍、教室、食堂等公共设施门窗、玻璃、桌椅板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院有关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及容留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私自使用违禁电器、酒精炉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自动用、毁坏学生公寓内消防、供电器材、通信等设备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破坏公共场所和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外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加重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责任自负,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或其他方式,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数据的,按偷窃公私财物论处;
(二)篡改、删动或破坏学院、他人计算机文件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以破坏公私财物论处;
(三)公开和传播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或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纪院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私看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院期间不得酗酒;因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参与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校园绿化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生活、工作秩序,破坏课堂、宿舍、会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七)对没有请假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给予相应处分;无故不参加军训、实践教学、劳动等活动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给予相应处分。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带进考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及其他地方;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考试纪律达三次者;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组织作弊者;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者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又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院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二)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四)涉外活动违纪的;
(五)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六)屡教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为8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若学生毕业离校时间短于处分期限,按距毕业离校的实际时间设置,一般处罚叠加时间不超过18月。
第二十三条 在处分期内,学生悔过表现较好,处分期满后学院将解除相应处分。在处分解除之前,学生不思悔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可由所在系提出、经学院审查同意后延长处分期或重新作出加重处分的决定,延长处分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需申请解除处分,填写“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
(二)辅导员或班主任填写学生受处分期间考察鉴定,学生所在系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中又违纪的,取消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将取消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奖和表彰资格。处分解除后,其获得评优、评奖和表彰资格,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及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 处分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定,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根据学生所在系处分意见,提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在系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并告知学生:
(一)作出该处分意见的事实、理由、依据;
(二)学生享有的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三)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 报送的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
(一)所在系的处理意见,须说明: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二)学生本人对所犯错误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旁证材料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
涉及违反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由学生所在系或教学管理部门提供违纪事实调查材料;涉及违反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制度的,由保卫部门提供违纪事实调查材料;涉及其他违纪行为的,由相关管理服务部门提供调查材料。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各种处置方式及结果,由所在系记录备查。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及时公布,由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家长。对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况,可酌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要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的申诉权利和申诉时限。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允许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诉。申诉程序按《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10天内,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如没有提出申诉的,需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所在系通知其家长来校协助办理,否则由学院保卫部门强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决定应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或“以下”均包含该级别。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审计职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皖审院﹝2006﹞8号)同时废止。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年第x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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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别 |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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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文书名称(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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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事实:(时间、地点、事实的简要陈述) 给予处分的依据及处分决定: 根据《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违纪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 章第 条第 款的规定,给予 的处分(处分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诉权。 年 月 日 |
处分决定书签收回执 |
受送达人: | 年 月 日 |
送达人: | 年 月 日 |
备注 | 年 月 日 |
说明:
1.送达人应将处分决定送达书交给受送达人,同时要求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后,将回执交至学生处。注:送达人应为系有关领导或辅导员、班主任。
2.受送达人不在校时,应将文书交给其成年近亲属代收。代收人应在受送达人(签名)栏内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时,送达人可邀请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备注栏中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证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4如无法送达,送达人应在校内公告,同时邀请其他证人到场,电话通知受送达人的成年近亲属,并在备注栏中记明公告情况和电话通知日期,由送达人和证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5.本决定书一式4份,被处分学生1份,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存档各1份。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姓 名 |
| 学 号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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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别 |
| 班 级 |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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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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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时间 |
| 处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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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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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或班主任考察意见 | 考察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系 意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 意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 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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