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校友登录

法规制度

校纪校规
位置: 本站首页 > 法规制度 > 校纪校规 > 正文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来源:学生处   时间:2020-09-01   点击数: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我院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规范我院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中的表率作用,接受广大同学监督,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大学生中的骨干,在各级党、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广大学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工作、热心服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是我院各级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任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籍;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三)有大局意识,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社会公德,个人道德修养良好,无违纪处分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发挥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勇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起到模范作用。

(六)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勤奋刻苦,成绩较好;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课外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学生干部职责。

第三章 选拔与任用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产生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学生干部候选人的初步人选通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产生。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任期: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 如遇现任学生干部名额空缺,团委(团总支)可以采取任命、选聘等方式予以补足。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职责要求

(一)以身作则,模范遵纪守规;

(二)积极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国家利益;

(三)密切联系同学,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五)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各类问题,及时妥善消解矛盾、纠纷;

(六)自觉接受老师和同学监督;

(七)积极参加学生干部培训,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八)完成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生干部考核的具体要求参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干部考核》办法执行。考核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本次考核的能力测评相应项目内不予加分,并取消其参加一切学生干部评优的资格。学生干部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称职的,应免去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四章 奖惩

第九条 根据《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相关规定,每学年组织一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评选工作,时间安排在每年的年底进行,由学生处、团委组织并予以表彰奖励。其评选结果作为推荐学生入党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对不称职学生干部的处理分为:劝诫、劝退、免职或撤职,由相应主管组织具体实施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劝诫:

1.学生出现不良行为,学生干部在场未及时制止而引发后果的;

2.不服从管理,情节较轻的;

3.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不端正,情节较轻的;

4.学生群众基础薄弱,群众有意见的;

5.宿舍卫生情况较差的;

6.没有发挥学生干部带头作用、工作执行力度欠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劝退:

1.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学生干部在场未制止或知情不报的;

2.不服从管理,情节较重的;

3.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4.学生群众基础差,群众意见较大的;

5.个人宿舍卫生脏乱差的;

6.不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关系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免职或撤职:

1.不能严格遵守学院纪律,受到学院处分的;

2.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称职的;

3.个人行为对集体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4.没有学生群众基础,群众意见较大的;

5.工作中徇私舞弊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6.学习成绩较差,专业课挂科的。

第十一条 凡受免职或撤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学院任何学生组织中任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系在学生干部管理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并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各系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及任免等工作由所在系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院级学生会、院级社团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及任免工作由院团委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按照学院学生干部培训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地址:方兴校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09号) 

    包河校区(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9号) 

邮编:230051 电话:0551-63617016

版权所有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皖ICP备06014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