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志愿者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根据《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我院团委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登记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登记机构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团委为志愿者登记机构。
第五条 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登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的权利。
第七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院团委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登记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院团委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八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校内服务、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等。
(三)院团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院团委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登记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已登记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院团委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院团委建立健全登记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登记志愿者应佩带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四)重大活动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登记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院团委负责,对登记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登记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落实和保障登记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登记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登记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取消其登记志愿者身份。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条 院团委依据已登记和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登记的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其认证结果作为推荐学生入党的依据之一,也作为获得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学生服务社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星级认证制度
登记机构根据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一)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登记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十二条 学院团委主要依据登记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优秀志愿者”或“星级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团委。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