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经济困难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抵制不良行为,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团结同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以国家利益为重,不计个人得失,有奉献精神;
(五)学习勤奋,积极进取;
(六)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参与学院各项公益和文体活动;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校期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生活上穿着、饮食不铺张。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作生活费用。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各系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3档。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二)一般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系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情况,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档次认定基础上,统一布置资助评审工作,采取班级学生评议小组推荐,年级评议小组评议,系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的办法进行评审;
(四)各系将审核后的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后的资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按月将助学金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二)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研究确定之前,将资助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三)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给获资助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应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资料完整,每学年评审发放资料应统一归档存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