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通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以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进取、立志成才,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评定前,按照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将具体名额分配到各系。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在校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学生资助工作机构根据下达到本系的名额,在学生中进行广泛动员,指导学生申请,在充分听取辅导员(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建议人选并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系推荐的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人选,报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院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按省教育厅、财政厅要求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应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资料完整,每学年评审发放资料应统一归档存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