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肥各高等院校,市政府有关部门:
《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教办〔2008〕6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管理,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个人及其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待遇核定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各高校应明确具体的管理机构,负责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以及普通门诊管理和待遇核定工作,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市地税部门负责大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下列标准筹集:
(一)学生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同时,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实行分类补助。即:
1.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省财政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补助;
2.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补助;
3.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省以下地方财政补助资金8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
今后,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以所在高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七条 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至9月20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属高校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税部门缴纳。
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2008年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延长至2009年6月30日。
第八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九条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万元。
第十条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各高校应及时将学生参保信息传送给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应及时将参保学生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确保参保学生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度已参保的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至2009年6月30前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各高校负责于2009年8月1日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从2009年7月1日起,参保学生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 大学生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当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市财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高校和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分担,其中:高校承担60%,基金承担40%。
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大学生因病在我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个人和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共同承担:
(一)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二)参保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2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25%,基金承担75%。
(三)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1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20%,基金承担80%。
(四)转往异地住院、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在异地住院,其住院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第十五条 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病种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门诊特殊病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第十六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十八条 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我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
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异地转院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经本市定点三级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应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上登记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ahhfld.gov.cn),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由所在高校负责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取得《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大学生在校期间,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或学校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月内,由所属高校凭转院申请、出院小结、异地住院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疗费发票单据和高校证明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统一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省和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关于省级财政对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市、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917号)有关规定拨付,市级财政应于每年10月20以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参保大学生、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参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